114年審裁字第963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649號、第681號及第792號裁定,有滅證違憲疑義,提出憲法訴訟等語。核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呂太郎
蔡宗珍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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