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程序裁定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程序裁定案件列表
:::
:::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954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800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8月27日
  • 聲請人
  • 葉孟豪
  • 案由
    • 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書僅表明「聲請大法官釋憲」,並未明確記載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其聲請已不合程式。即令從寬認定聲請人係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96號刑事判決(聲請書僅記載判決案號,並未指明為判決之法院)為本件聲請,惟聲請人就該判決本得上訴,且亦曾依法提起上訴復又撤回,是該判決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依法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亦不得據以為本件聲請。又聲請書中雖亦出現「高雄地院判決書案號112年執更峰字第1302號峰股」之記載,然查無此判決書。綜上,本件聲請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