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本件聲請書僅表明「聲請大法官釋憲」,並未明確記載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其聲請已不合程式。即令從寬認定聲請人係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96號刑事判決(聲請書僅記載判決案號,並未指明為判決之法院)為本件聲請,惟聲請人就該判決本得上訴,且亦曾依法提起上訴復又撤回,是該判決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依法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亦不得據以為本件聲請。又聲請書中雖亦出現「高雄地院判決書案號112年執更峰字第1302號峰股」之記載,然查無此判決書。綜上,本件聲請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