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認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小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已於113年6月26日完成送達,惟聲請人遲至114年7月28日始提出本件聲請,經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6個月之法定期限。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