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以五年內曾執行有期徒刑,作為排除緩刑之要件,導致法院無從就個案進行實質審酌,且系爭規定與同條文其他項次之規定,有法規內部衝突與適用結果不平等,已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23條及第80條規定,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核本件聲請意旨,應僅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合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並未就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