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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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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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877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706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8月06日
  • 聲請人
  • 廖文良
  • 案由
    • 聲請人因法律扶助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法律扶助之再審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抗再字第8號裁定,聲請再審,經同院審判長裁定命補正,聲請人未遵期補正,嗣經同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抗再字第3號裁定以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聲請人復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答辯狀,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院東良股114簡抗再000003字第1140005254號函(下稱系爭函)函復後,聲請人持系爭函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系爭函並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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