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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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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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867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672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8月04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更一字第47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依上級法院發回意旨重為裁判,並要求聲請人負擔裁判費,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財產權,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現繫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中,故系爭判決並非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提出本件聲請,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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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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