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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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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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2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1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3月29日
  • 聲請人
  • 彭文成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度重上字第176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民法第186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判暨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依民法第18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訴請法官就其違法裁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法院認為仍須遵守釋字第228號解釋就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所為之闡釋,已違反法官審判獨立、人民基本權利救濟及事後保障原則,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4條及第80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大法官為裁判暨法規範違憲之宣告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40號民事裁定,以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110年8月17日作成,且於同年11月17日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駁回,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 四、至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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