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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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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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786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584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7月22日
  • 聲請人
  • 謝宗憲
  • 案由
    • 聲請人因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間之刑事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對聲請人提出之告訴,隨意簽結故不偵辦,而提起行政訴訟,然於經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援引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一)駁回聲請人之訴後,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則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2條及第49條之1第1項至第6項規定,而駁回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一提起之抗告;惟系爭解釋一將檢察機關解釋為司法機關,係牴觸憲法第1條、第8條及第62條規定意旨,應予變更;又系爭裁定一限制聲請人不得單獨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係無法律規定卻擅自限制人民之請求而違憲,系爭裁定二則係故意違背法令,隨意駁回聲請人之抗告,亦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80條規定,二者均應予廢棄,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嗣聲請人又補充司法院釋字第396號、第469號及第591號解釋(下併稱系爭解釋二)為審查客體。
      
    • 二、綜觀聲請人全部聲請書之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除對系爭裁定一及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外,尚對系爭解釋一及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先此敘明。
      
    •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有明文。另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查系爭裁定一係以:聲請人對臺中地檢署提起之課予義務訴訟部分,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且不能補正為由,予以駁回,並以聲請人合併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屬附帶請求之性質,非可單獨提起行政訴訟,已失所附麗而併予駁回。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113年11月28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0號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並敘明:若聲請人係無資力者,固得依法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然聲請人是否確實提出聲請尚有未明,聲請人如欲依法聲請,應另行提出聲請等語;嗣聲請人雖繳納裁判費,但因未補正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終經系爭裁定二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一提起之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
      
    • 五、又查:
      
    • (一)按「法規範審查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本條第2項……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聲請判決。」「……人民……,對於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未違憲之法規範,因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者,得分別依第3章……所定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分別為憲訴法第42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可知系爭解釋一及二並非前述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法規範,是聲請人僅以系爭解釋一有違憲疑義應予變更,以及將系爭解釋二併為審查客體,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
      
    • (二)另綜觀其餘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執系爭裁定一及二是否違背法令等之指摘,即逕謂系爭裁定一及二違憲,尚難認就系爭裁定一及二對於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六、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憲訴法規定均有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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