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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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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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773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643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7月21日
  • 聲請人
  • 李萬成
  • 案由
    • 聲請人因對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對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有關不得假釋,及由矯正機關自行計算不得假釋期日之規定,違反權力分立、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第7條平等權保障、第23條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亦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規定並未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此部分之聲請不合法。至聲請人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綜觀聲請書內容,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綜上,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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