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15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逕以監視器畫面、行動電話門號之基地台位置等間接證據,證明其有竊盜犯行,且未審酌警察違法夜間詢問,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悖,遽駁回其上訴,違反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平等權及訴訟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
本件聲請意旨核係單純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而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