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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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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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757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533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7月14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68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6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之訴訟程序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且不當適用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款、第59條、第92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等規定,妨害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已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應暫時停止適用憲訴法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審查庭所為之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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