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6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之訴訟程序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且不當適用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款、第59條、第92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等規定,妨害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已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應暫時停止適用憲訴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審查庭所為之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