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牴觸憲法第23條之法治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所揭示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隱私權。聲請人前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520號裁定,以不得聲明不服為由,予以不受理,故認前開憲法法庭裁定、憲法訴訟法(聲請人誤植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5條及第39條規定,牴觸憲法所要求之實質正義而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實係對上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