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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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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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739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544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7月11日
  • 聲請人
  • 陳瑞雄
  • 案由
    • 聲請人因行政訴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書雖未指明聲請審查之事項,惟綜觀聲請書及補充書狀所陳意旨,聲請人應係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48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字第2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162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先予敘明。
      
    • 三、查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而未提起,並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系爭判決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至系爭裁定一及二均為法院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及補正程式之裁定,亦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均不得據以為本件聲請,其聲請均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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