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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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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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733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587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7月10日
  • 聲請人
  • 吳徐員妹等8人
  • 案由
    •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528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52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就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所持見解加以審查,顯欠缺實際理由,乃陳報異議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所稱就系爭裁定陳報異議,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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