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52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就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所持見解加以審查,顯欠缺實際理由,乃陳報異議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所稱就系爭裁定陳報異議,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