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5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妨害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