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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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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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722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517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7月09日
  • 聲請人
  • 廖大墝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民用航空法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4號(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638號(下稱系爭判決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82號(下稱系爭判決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52號(下稱系爭判決四)、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19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五),均未具體檢視聲請人行為之危險性,即認定聲請人違反民用航空法,前開法院判決對於飛航之判斷,均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且其所適用之民用航空法第103條、第104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就飛航之規定未排除短暫離地測試飛行之行為,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三、經查:(一)聲請人前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撤銷改判,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撤銷發回更審,更審法院作成系爭判決四,撤銷原判決並自為判決,聲請人復不服,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五,就得上訴第三審部分,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就無從實體上審判部分,則併以程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系爭判決四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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