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聲請人抗告後,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232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過重,有犯行與罪責不成比例之問題,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聲請人曾因不服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撤銷系爭裁定一並改判後,仍因不服系爭裁定二而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02號刑事裁定,以其再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二)確定終局裁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即已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於114年5月29日始提出本件聲請狀,是本件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規定之法定聲請期間。
四、綜上,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