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6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抗字第622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43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未依刑法判決無罪,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項及第23條罪刑法定原則及不當擴張解釋原則;系爭裁定一及二認再審聲請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要件,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項及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末按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前段、第60條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就確定終局判決部分:查聲請人曾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再審,經109年12月1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4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足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9年12月16日前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依上開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四、就系爭裁定一及二部分: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一提起再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不合法駁回,是此部分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適用再審要件當否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