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因司法院之單位及人員滅證違憲,乃就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6號、第243號、第445號、第595號、第699號、114年審裁字第262號及第525號裁定,提出憲法訴訟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其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