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60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77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平等原則、法律優位原則,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應受違憲宣告,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