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79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113年度抗字第32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爰聲請廢棄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並發回審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書固有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惟並未表明欲就何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屬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持一己之主觀見解,泛言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