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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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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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637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405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6月23日
  • 聲請人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與前配偶間就家庭生活費用給付事件涉訟,經法院命聲請人應按月給付前配偶家庭生活費用,其中關於登記於前配偶名下之房地及汽機車所支出之費用,法院審酌兩造之一切情狀後,判命聲請人應負擔部分之費用。聲請人乃認前配偶因此有不當得利,遂另訴請求前配偶返還不當得利,迭經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聲請人敗訴、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上字第209號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聲請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18號民事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判決,下稱系爭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認系爭裁定對於家庭生活費用之認定有瑕疵,其所適用之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過於模糊、不明確,未能區分家庭成員間的支出責任,導致家庭生活費用在不同成員間有重複計算;且就家庭生活費用應以一屋為限,若房地購屋已列為家庭生活費用,則購屋相關支出或租屋即不得為家庭生活費用,避免重複計列家庭居住成本,致聲請人之財務遭遇不合理的重複負擔,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財產權保障、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等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上字第20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主觀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之事實認定並漫事指摘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不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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