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4年度抗字第3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疏未考量臺東地院裁定定執行刑前,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賦予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亦未審酌原審所定之執行刑過重等節,逕以聲請人於數罪併罰聲請狀表示「請求法院從輕量刑」,已對定刑充分陳述意見,且臺東地院所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逾越法律之內、外部界限為由,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顯牴觸正當法律程序、誠信原則及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核係徒憑其個人主觀之見解,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