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抗字第6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符平等原則,致一罪數罰判決確定,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之基本原則;國家就人民之同一犯罪行為,重複予以追究及處罰,有違法治國法安定、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之具體展現,與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符,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依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聲請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3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敘明系爭裁定適用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究與何一不同審判權之終審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何等見解有異,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