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又依憲法訴訟法以裁判終結之案件,機關基於司法目的,為行使職權、適用法律所必要,或機關以外之學術研究者、研究機構為學術研究所必要,或新聞媒體為新聞傳播所必要,得填具聲請書,請求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另上開聲請均應經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下稱憲法訴訟卷宗保存辦法)第13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