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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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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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595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聲字第12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6月11日
  • 聲請人
  • 李國瑋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閱覽憲法法庭113年度憲民字第556號聲請案卷內文書。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又依憲法訴訟法以裁判終結之案件,機關基於司法目的,為行使職權、適用法律所必要,或機關以外之學術研究者、研究機構為學術研究所必要,或新聞媒體為新聞傳播所必要,得填具聲請書,請求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另上開聲請均應經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下稱憲法訴訟卷宗保存辦法)第13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憲法法庭113年度憲民字第556號聲請案,業以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89號裁定終結,而聲請人並非該案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另綜觀本件聲請書,聲請人亦非經憲法法庭113年度憲民字第556號聲請案當事人同意或經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此外,聲請人亦不符合上開憲法訴訟卷宗保存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均有未合,應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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