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下稱農田水利署)將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逕自分割為1147-1、1147-2、1147-3地號後,核准他人申購1147-1地號土地,卻未核准聲請人申購1147-3地號土地,農田水利署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不得為差別待遇之規定,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76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113年度簡上字第28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二),卻均未審酌農田水利署上開違失,遽認聲請人應拆除坐落於1147-1、1147-3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所有權人,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係就何一法規範而為聲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
(二)關於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二部分,核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