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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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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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543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400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6月03日
  • 聲請人
  • 廖麗綢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給付薪資、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回復原狀。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 二、本件關於回復原狀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就請求給付薪資、損害賠償等事件,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35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得對憲法法庭裁判聲明不服、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等理由,予以不受理。惟系爭裁定未審酌聲請人於該案之聲請係為請求回復原狀,並非不服憲法法庭裁定,爰再次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回復原狀,請求憲法法庭重新審理。
      
    •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核本件聲請意旨主張再次聲請憲法審查暨回復原狀,性質上均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揭規定有違,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另「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固為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9條第1項所明定,惟聲請人所為如前所述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均係對於不得聲明不服之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判而為,自不生是否因遲誤不變期間,而有應准予回復原狀之必要。是聲請人之回復原狀聲請應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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