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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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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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534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387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5月29日
  • 聲請人
  • 陸泰陽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數罪,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280號刑事裁定以無理由駁回,聲請人再抗告至最高法院,經該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94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聲請人認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系爭規定之解釋、適用,亦已侵害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並違反憲法第7條、第23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為此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依其立法意旨,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乃為處理各法院裁判於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司法權行使有違憲疑慮之情形,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參照。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以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亦難認對於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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