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38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對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書內容之理解是否有誤,請求查復;憲法法庭是否認定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70號民事裁定,對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所持法律見解,未違反憲法第16條規定,爰聲請解釋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