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程序裁定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程序裁定案件列表
:::
:::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523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205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5月26日
  • 聲請人
  • 王千瑜
  • 案由
    • 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73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第297條、第298條、第302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及第273條、第277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違背權力分立或明確性或正當法律程序、迴避、平等、法律優位或保留、比例原則、憲法第7條或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或第23條、第165條或憲法價值等而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情形、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及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合程式、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5款、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系爭規定二未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泛言系爭規定一違憲,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應受違憲宣告,並未具體敘明該規定及該裁定之違憲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等事項,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是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