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審裁字第528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342號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不服提出聲明異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係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呂太郎
蔡宗珍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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