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就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先後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601、1429號、113年審裁字第856號及114年審裁字第372號等裁定,分別以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對憲法法庭裁定不服等為由,予以不受理。惟上開各憲法法庭裁定均未審酌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裁判及所適用之法規範有違憲疑義,顯有所不當。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