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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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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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514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394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5月22日
  • 聲請人
  • 吳美華
  • 案由
    • 聲請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所聲請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所以提起抗告及聲請再審,係因該聲請案之承審法官枉法裁判,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所致,是受理抗告案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小聲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一),既已核准聲請人之交付光碟聲請,卻命聲請人負擔抗告費用,以及受理再審案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二)命聲請人負擔再審費用部分,違反司法院釋字第225號解釋所闡示:「……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依職權裁判命敗訴之當事人或其他引起無益訴訟行為之人負擔……」之意旨,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以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且依同法第60條第6款規定,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另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查聲請人係僅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一諭知抗告費用由聲請人負擔部分聲請再審,經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二以聲請人之再審聲請已於法有違,且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屬無相對人之聲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項規定,抗告費用本應由聲請人負擔等為由,而認聲請人聲請再審,顯無理由,予以駁回。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持其就無相對人之聲請案件,關於訴訟費用應由何人負擔之主觀見解,泛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違憲,尚難認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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