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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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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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500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355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5月19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942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及第173條等規定向司法院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942號裁定拒絕解釋憲法職務,侵害聲請人合法釋憲權利,已牴觸憲法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942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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