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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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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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492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315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5月19日
  • 聲請人
  • 劉昭英
  • 案由
    • 聲請人為妨害性自主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犯強盜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0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審酌起訴書及原確定判決均無直接證據足資證明聲請人犯強盜罪,遽予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顯有違憲疑義。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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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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