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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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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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487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38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5月16日
  • 聲請人
  • 吳明勝、吳益昌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84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民法第767條、第三編物權第二章所有權之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未明定正當法律程序以保障具居住事實之房屋所有人之適足居住權,與憲法第10條、第15條及第22條保障人民居住自由、生存權及其他概括基本權等意旨有違;以及確定終局判決未將人民之適足居住權及權利濫用納入判決應衡量之事項,已屬違憲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明「適足居住權」之規範內涵及其憲法依據,亦未具體敘明私人間援引「適足居住權」之憲法基礎為何;又聲請人爭執之日治時期起造的建物與土地間,其有權占有與否之認定以及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係屬法院就個案所為認事用法範疇。是本件聲請,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有何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價值,以及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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