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1.強制執行事件中,如不動產價格已上漲,且債權人或債務人表示反對,執行法院未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4點第1款規定,收縮其裁量空間至零,而為不准應買或承受之裁定時,強制執行法未設有對應之救濟途徑,致強制執行之當事人未能即時有效救濟,已牴觸憲法第16條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2.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有瑕疵,影響強制執行之合法性。3.本件強制執行之系爭不動產,其市價已明顯上漲,債權人及債務人均表示反對,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未依上開辦理規定,裁定不准應買,逕以系爭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為由,駁回聲請人抗告,致系爭不動產以遠低於市價之價格出售,侵害聲請人財產權、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及侵害聲請人即時救濟之訴訟權,是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應受違憲宣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之見解,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法律之解釋、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何等基本權利之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