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羈押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9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綜觀聲請書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先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系爭裁定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