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作成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16號裁定之程序,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等規定,剝奪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請求權,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另呂大法官太郎、蔡大法官宗珍及朱大法官富美並非本審查庭成員,是本件自不生其等是否迴避之問題,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