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程序裁定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程序裁定案件列表
:::
:::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289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99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3月18日
  • 聲請人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為之事實認定,牴觸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嗣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同院113年度家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且逾期未補正,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上訴,因認系爭判決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書上固將系爭裁定記載為確定終局裁判,惟聲請意旨實在指摘系爭判決牴觸憲法,即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所提起之上訴,因未繳納裁判費而經系爭裁定駁回,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對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至系爭裁定部分,聲請人全未敘明系爭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
      
    • 四、綜上,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