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27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適用2015年1月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下稱系爭規定)之「新規性、確實性」證據,過度限縮解釋再審程序開啟要件,侵害人民請求救濟基本權,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6條訴訟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憲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84條規定,於法定不變期間3個月內,聲請統一解釋法令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3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第3項、第85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書中並未載明系爭裁定適用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究與何一不同審判權之終審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何等見解有異,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統一見解判決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