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憲法訴訟理由狀」,就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7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之內容提出反駁理由,主張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自訴瀆職等罪案件,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該判決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該案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亦均當然違背法令;聲請人已依程序提起救濟,並依法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其聲請案與法定聲請要件相符,應予受理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此審查,先予敘明。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係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作成,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