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雖為受刑人,但訴訟權與工作權仍受憲法保障,監獄管理人員卻利用職權壓榨聲請人,使勞作作業數量超出範圍,如拒絕作業,則以違規論處,影響假釋權益,聲請人乃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告,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從未傳喚聲請人,即就聲請人所提告之113年度他字第8796號瀆職等案,以中檢介重113他8796字第1139153162號書函(下稱系爭書函)通知聲請人結案,牴觸憲法,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核係就系爭書函有所不服,而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惟系爭書函尚非上述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裁判,聲請人尚不得執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且依聲請人之主張,亦與同法第1條所定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其他案件類型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