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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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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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213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814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2月25日
  • 聲請人
  • 葉黃美純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給付土地持分差額價金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4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民法第799條第4項但書規定,與內政部104年4月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2978號令(下稱系爭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判決對預售契約關於土地持分方式計算不當;系爭令與民法第799條規定相違應受違憲宣告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66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復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其餘聲請所陳,聲請人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上開民法規定有關「約定」解釋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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