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555號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有未依法踐行提示證據或宣讀及告以證據要旨之程序瑕疵,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5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以該程序瑕疵依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顯然於判決無影響,不構成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而駁回檢察總長就原判決所提起之非常上訴。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所持見解,使聲請人無從就相關證據參與討論及充分辯護,已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防禦權與公平審判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原判決所為之證據價值判斷為爭執,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違憲之處,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