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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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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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43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59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2月06日
  • 聲請人
  • 陳信安
  • 案由
    • 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33號、第139號、第176號及第310號刑事判決(下依序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至四),就聲請人相同犯罪手法,依不同法條論定有罪,違反憲法保障人民之平等權及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聲請統一解釋及宣告違憲判決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所陳,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至四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先予敘明。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60條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已分別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及113年7月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遲至114年1月10日始提出本件聲請,是聲請人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聲請部分,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次查,聲請書並未表明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三及四聲請裁判之理由。綜上,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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