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33號、第139號、第176號及第310號刑事判決(下依序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至四),就聲請人相同犯罪手法,依不同法條論定有罪,違反憲法保障人民之平等權及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聲請統一解釋及宣告違憲判決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所陳,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至四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先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60條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已分別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及113年7月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遲至114年1月10日始提出本件聲請,是聲請人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聲請部分,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次查,聲請書並未表明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三及四聲請裁判之理由。綜上,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