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8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第4項、第830條第2項及第1172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因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經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桃園地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駁回其上訴。是聲請人並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自不得持系爭判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