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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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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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95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9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2月05日
  • 聲請人
  • 王千瑜
  • 案由
    •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435號裁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不受理。
      
    •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435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及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9條、第59條及第60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第273條、第277條及第278條等規定,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平等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侵害其受憲法保障平等權、講學自由、工作權及財產權等權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又本件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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