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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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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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88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810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2月05日
  • 聲請人
  • 黃光平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未能充分反映不法行為之內涵,侵害其人身自由及生存權,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應受違憲宣告;系爭判決因適用系爭規定,亦應受違憲宣告,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確定終局裁判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至持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應於前開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分別為憲訴法第59條第2項、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
      
    •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26號刑事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查本件聲請人所受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係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且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依前揭憲訴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憲法法庭係於113年10月14日收受本件聲請書狀,本件聲請顯已逾憲訴法第92條第2項所定法定期限,亦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9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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