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小字第19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同院113年度小上字第13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均認定聲請人名譽權並未因遭公然辱罵「幹你娘」等語(下稱系爭言論)而受侵害,顯已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名譽權之意旨。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二)確定終局判決已就系爭言論不致使聲請人社會上之評價產生任何不當影響而侵害其名譽權,予以論述。聲請意旨無視於此,猶執聲請人主觀見解,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云云,尚難認已具體敘明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一致決裁定不受理。